检察新媒体
雨花检察微信二维码
雨花检察微信二维码
雨花检察微博二维码
雨花检察微博二维码
山虎说法微信二维码
山虎说法微信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理论与实践
对完善雨花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思考
时间:2019-02-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是借鉴美、英等西方国家的经验,对我国的监外执行制度进行的司法改革。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是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正式展开的标志。2006年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实施宽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积极推进社区矫正。”2009年根据两高两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社区矫正在我国开始试行。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首次在法律上明确了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方式的定位,以实体法的形式确认了社区矫正。2012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以程序法的形式规定了社区矫正的执行范围,为监外执行向社区矫正转型进一步奠定了法理基础。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社区矫正活动进行监督,是其、职责所在,也是这种非监禁式的刑罚执行活动能够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而在司法实践中这种监督却存在许多不足,为了强化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监督作用,目前根据我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情况,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社区矫正的基本概念

  我国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开放的社区内,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确定的期限内,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其进行监督、考察、教育、帮扶,并在社会工作者、相关基层组织、志愿者等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使其重新回归社会,防止其重新犯罪的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起源于西方国家,其产生与发展深受早期启蒙思想家和近代新派教育刑理论的影响。目前,国外一些国家40%左右的犯人不是关在监狱,而是在社会上实施社区矫正”。以2002年美国为例,法院对违法较轻微的犯罪嫌疑人大多判以“缓刑”。当年全美约有犯罪分子640万人,其中社区矫正人员约440万人,真正在监狱服刑的约200万人。对社区矫正的罪犯,主要采取社会服务、家中监禁、电子监控等非监禁刑进行矫正。而在我国,社区矫正尚未广泛采用,但我国法律规定: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5种情况可以用社区矫正的方式执行。近年来我国缓刑假释的比例只占所有服刑人员的17%。2002年,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执行的有117278人,占生效判决人数的16.59%。中央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两扩大、两减少”的重大战略决策,其基本要求是“对初犯、偶犯、未成年犯、老年犯中犯罪情节轻微的人员、依法减少判刑,扩大非罪处理;非判刑不可的,依法减少监禁刑,扩大适用非监禁刑和缓刑”。这一决策必然会使监外执行罪犯数量大幅增加,为监外执行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二、我区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情况

   长沙市雨花区社区矫正工作自2009年10月份开始正式启动,目前,全区累计有各类矫正对象341人,依法解除矫正138人,目前在矫203人,其中:缓刑156人,假释30人,管制8人,暂予监外执行7人,剥夺政治权利2人。全区203名社区矫正对象无一脱管漏管现象。

  三、目前我区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1、人员编制少,基层力量薄弱。我区共有12个街道办事处,其中已成立司法所的有10个,还有同升、井湾子街道没有成立司法所,现每个基层司法所仅司法所长属于行政或事业编制,其他社区矫正专干都属于政府雇员。司法所工作人员除要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外,还履行安置帮教、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等多项工作,同时,还要承担本职工作以外的征地拆迁、城管、综合治理等任务,随着社区服刑人员数量的逐步递增,司法所编制、工作人员不足的问题已日趋严重。

   2、经费不足,缺乏有力的保障体系。目前,各级财政对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水平较低,我区也不另外,虽然长沙市下发了“长办发[2009]36号文件”,文件规定“市中心城区按矫正对象每人800元”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但随着社区矫正工作标准的逐步提高,根据两高、公安部、司法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于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需要进行调查评估。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的时间各不能少于8小时。还需要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活动等等。这部分经费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需要。

   3、部门协调难,管理欠顺畅。由于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较新的工作,虽然这几年相关部门制定不少规定,但这些规定都是一些粗线,大量的具体情况发生后无规定可循,导致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监狱、社区等单位的工作衔接不够顺畅,配合不够默契,协调交流相对较少,因此,罪犯出现了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如我区就出现过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刘蓉妮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后,执行收监时看守所、监狱都不接收的情况,此情况一直反映到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部门,最终通过协调才解决问题。

   4、监管水平和队伍素质不均衡。而对着全新的、复杂的社区矫正工作,我区司法工作人员做了大量工作,保证了我区社区矫正工作正常运行。但目前还仍正处在工作适应期,队伍的专业素质、管教经验有待进一步提高,且业务培训和督促指导有待进一步加强。我区绝大部分社区矫正专干都是属于政府雇员,待遇较低,这部分人员的流动性较大,工作积极性不高,专业性不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流程不熟悉,没有真正起到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的作用,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四、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面临的困难

  1、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力量较弱。现在最高检对监外执行工作越来越重视,要求也越来越严格,从罪犯交付、接收、建立档案、监管措施的落实和执行、期满解除都要跟踪监督,其中还有各种检察报表、档案等,所以我们的工作量非常繁琐。我区院监所科只有两个人,平时需要办理区法院、外地法院及监狱移送的社区人员文书、档案、审前调查等方面的工作,而我区仅司法所、派出所就各有10个,光每天到各司法所、派出所核对人员的花名册,检查罪犯档案都应接不暇。这样的工作状况存在多年,法律监督的效果一般,这些年来虽然没出现大问题,但也是小状况经常有。

  2、监督手段的单一、落后和监督措施柔性、乏力。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在决定社区矫正后,书面送达至人民检察院而启动。变更、终止的也是在决定做出后,通报人民检察院而开始监督的。因而,当前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主要是一种事后监督、被动监督。刑罚和刑诉法虽然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职责,但没有对监督措施予以详细规定和安排。这么多年来,我们的监督手段一般是使用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效果并不明显。派出所、司法所人少事杂,要求民警将每项工作都做到面面俱到,比较困难。相对而言,在派出所、司法所的各项工作中,社区矫正工作并不是最重要、责任最大的工作,所以即使我们发出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派出所、司法所应付了事的态度居多。虽然由于职能部门的相关人员的渎职行为,造成监外罪犯重新犯罪或其他危害后果,我们可以通过办案手段来监督,但是由于立案的标准太高,基本上这种手段也用不上。

  五、改进和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建议

   1、强化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组织建设。我们认为有必要在基层检察院增设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机构。我们设想是向区社区矫正中心派驻社区矫正检察室,成了一个专门的社区矫正检察办公室,专门负责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我们认为这样做首先于法有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二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因此成立的专门的社区矫正检察室就是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其次,成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检察室,有利于培养一支专业的社区矫正检察员队伍,便于实现社区矫正法律人员的专业化。

   2、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运行过程中的监督。一是加强与相关单位在交付及刑罚执行环节的信息沟通,避免出现漏管、脱管现象。当前社区矫正中存在的法律文书传送不及时,被矫正对象交付不到位的问题,是目前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的主要原因,是一直没有有效解决的老大难问题。我们建议建立一个公、检、法、司所共同使用的社区矫正工作信息联络平台,这样就便于查阅矫正对象的资料和管理档案,查询和跟踪矫正对象的行迹,实现矫正管理的信息化。便于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同时,检察机关要加强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改变各部门各自为战,工作存在的不协调的问题。完善内部制度,明确驻看守所检察室、驻监狱检察室的应将罪犯出所、出狱情况及时告知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部门,确保监内、社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无缝衔接。二是强化对刑罚执行变更、解除环节的监督。对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应当监禁改造的被矫正对象,检察机关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检查建议,建议执行监禁改造。对刑罚执行期限已满,需要解除刑罚的情况,需及时督促有关单位办理解除社区矫正手续,并要求在社区公开宣布。针对刑罚执行变更时存在权力“寻租”,易出现司法腐败的问题,建议建立提交检察机关审查的制度,规定刑罚变更执行应由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向检察机关提交审查,检察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对被矫正对象的考察,认为符合变更条件的,再提请法院做出裁定,法院应公开审理。如社区矫正执行机关未提交检察机关审查的,法院应不予受理。这就使得刑罚执行变更的申请权、建议权、裁定权分别由执行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使,有利于形成权力间的相互制约,预防司法腐败,确保刑罚变更执行的公平与正义性。

   3、注重维护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二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其中,彰显了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和司法人文关怀。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属于人权保障范围,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受理社区服刑人员的控告、举报和申诉,依法妥善处理他们反映的问题,有效防止和纠正社区矫正机构及其他参与机关侵害行为的发生。其次,要充分运用查办职务犯罪的侦查、起诉权,大力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以此,树立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权威性,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廉洁性及高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