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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如何更好地协助自侦部门办案
时间:2019-02-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司法警察全面履行职能,积极服务检察自侦办案工作,不仅是法律赋予的职责,更是司法警察工作生命力所在。本文试图从司法警察全面参与自侦办案角度,对司法警察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发挥作用,拓展履职空间进行探讨。

  一、切实履行司法警察协助自侦案件办理的主要方式

  协助自侦案件办理的核心,是让司法警察参与办案,通过熟悉整个案情来能动地保障办案,从而在依法的基础上使司法警察职能与检察官职能有机地统一起来,有效克服被动地执行保障任务所带来的弊端。基层检察院办案是一个多环节的过程。在依法履行职能的过程中,司法警察贯穿于案件办理的全过程。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司法警察协助自侦案件办理的方式主要有:1、执行传唤,在执行传唤任务过程中,执行法警要与检察官沟通,事先了解用警意图,注意隐蔽身份和办案目的,不让嫌疑人有丝毫的空隙可钻,不给嫌疑人留下任何把柄。特别是涉及对某些领导干部的传唤,需要在行动前向党委主要负责人汇报和请示,环节相对较多,办案难度增大。因此,执行传唤任务的司法警察,只有事先领会用警意图,才能慎重行事,在到达目的地后,不惊动当事人,注意暗中了解其行踪,待下达执行命令时,立即执行传唤,从而保证办案顺利进行。2、执行搜查,在执行搜查任务中,司法警察要掌握被搜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搜查任务、搜查目的等主要内容,在搜查中服从命令、听从指挥。3、执行看管,在看管犯罪嫌疑人过程中,要实行动态控制。即:在执行看管前,要了解被看管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涉案情况、思想情况等;在执行看管时,掌握时机与犯罪嫌疑人适度沟通,宣传有关法律政策,使被看管对象保持较正常的心理和情绪状态,消除过度紧张感,打消自杀、逃跑等念头。4、执行追逃,执行追逃任务过程中,法警要熟悉案情,掌握被追逃对象的有关情况,特别是心理特征、家庭状况、经济情况、社会关系等,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追逃措施。5、执行提押,在执行提押、特别是长途押解过程中,司法警察要了解案情,熟悉被押解对象的情况,并针对被押解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保证安全押解。

  二、积极探索检警办案新模式,整合检察办案资源

  为促使司法警察依法全面履职逐步走向正轨,近几年警务部门提出了“检警一体化”办案模式,目的是司法警察在过去没有参与办案的情况下,找到协助检察官办案的结合点。这种办案模式是探讨性的、过度性的、初级性的。由于该模式着重强调的是司法警察在办案活动中的“协助”和“配合”作用,因而也存在着诸多弊端:一是司法警察被动式参与办案。由于司法警察是协助和配合办案,侦查部门需要你协助你才能协助,需要你配合你才能配合,是否需要你,需要你在哪个环节协助、需要你在哪个环节配合是由侦查部门来定,法警没有权力来决定;二是没有规范性文件来调整,配合随意性大,司法警察参与办案难以走向正轨。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从机制和体制上入手进行深层次的改革。一是警务部门和侦查部门应联合研究制定出一套科学的、切合实际的、行之有效的检警配合办案制度和规定,明确检警在办案中各司职责,各负其责,纠正以检代警,检警不分的问题,纠正习惯性不用警的问题,纠正警务部门单方努力,一厢情愿的局面。二是探索推行侦查权的决定权与执行权既分离又统一的侦查新模式。即案件是否展开初查或侦查、如何侦查、怎么突破等层面的工作由检察官来决定,侦查活动中的具体事务性层面上的工作由司法警察来执行。具体而言包括:(一)加强与自侦部门的沟通协调和工作衔接。司法警察部门要增强履职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加强与自侦部门的信息交流与沟通,为司法警察“参与办案执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取得自侦部门更大的支持与协作,减少实践中“有警不用”情形的发生。要进一步规范自侦部门申请用警的行为,自侦部门在警务申请时,除紧急情形外,应按用警程序办理,并应通报案由、用警时间、地点、情况简介、执行种类及装备要求,以便司法警察及时掌握情况,采取防控措施。要加强安全保障上的工作衔接,如在看护谈话人时,办案人员暂时离开应及时通知司法警察补上看护,法警在看到办案人员离开时应主动跟上看护,确保安全。(二)要通过思想政治教育,不断提升司法警察的政治素质。要通过文化学习和专业学习,不断提升司法警察的业务素质。要通过专业训练、体能锻炼,不断增强司法警察的身体素质。通过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服务检察事业、保障办案安全、参与执法办案的能力与水平,发挥司法警察特有的价值和作用。这样就能真正让检察官从繁重的事务性工作中摆脱出来,集中主要精力研究案件、突破案件,这既有利于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也有利于从实质上真正整合检察资源,合力办案。

  三、强化服务意识,甘当检察配角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明确了司法警察的基本职责。认真履行这些职责,是司法警察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的基本途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这就充分说明了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摆正好自己的位置,积极配合检察官的工作,听从检察官的指挥,为检察工作做好服务与保障。这是司法警察工作的出发点,也是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得以全面发展的基本载体和生命力所在。在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或执行案件活动中,检察官是代表国家法律行使检察权的,是处于主导地位的。司法警察所履行的职责固然也是法律所赋予的,但它有一个前提,就是要“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这就很明确,检察官是主角,司法警察是配角。这个问题在检察活动中很明确。但在执行活动中,情况就不是那么地好把握。一是存在一种模糊认识,认为司法警察反正是配角,无非是站站场子,摆摆样子,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另一种情况则是既然执行活动带有强制性,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就应当使尽手段,直接干预,甚至有越俎代疱的现象。其实这都是不对的,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司法警察认真履行检察官的各项指令,积极配合检察官,做好相关执法工作以及安全防范工作等,以确保检察工作安全有序圆满完成。具体而言包括:(一)坚持警务值班。为搞好警务保障,加强安全防范,快速应对突发事件,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要实行警务值班制度,明确规定每周一至周日安排两名法警在办案工作区值班,负责警戒和安全防范工作。法警每天上岗时,必须穿着制式警服,按规定时间到达工作地点;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脱岗,不得看书看报、打电话聊天;必须填写值班工作日志,报告当天勤务工作,并向下一班移交值班物品;遇有异常情况,及时向直接领导和分管检察长报告。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增强了司法警察的工作责任心,堵塞了工作中有可能出现的漏洞。(二)加强安全防范。在办案中,主要坚持“四严格”:一是严格遵守办案规定。在执行传唤、拘传、提押、看管等工作中,必须保证有两名以上法警参加,不得脱节、脱岗或由一人提押、看管等;搜查犯罪嫌疑人住宅时,为防止意外情况发生,必须保证一名女法警参加。二是严格落实措施。在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强制措施和长途押解等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注意安排足够的警力和携带必要的警械具,严密看守,全程监控,防止犯罪嫌疑人、罪犯逃跑和施暴袭警等事件发生。三是严格交接手续。在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掌握看管对象的思想变化、情绪反映、饮食起居等方面的情况,并及时向检察官反馈,搞好登记、交接手续。四是严格遵守办案时限。发现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协助办案的司法警察适时提醒,确保不发生问题。(三)加强监督力度,践行执法为民理念。为了体现执法为民观念,在执行看管任务时,要从保护人权,维护犯罪嫌疑人正当权益上做文章,要求办案法警既要严格看管,又要体现人道。(四)在讯问、搜查环节发挥协助作用。查办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在这项工作中检察官处于主导地位,司法警察则是一支重要的辅助力量。在查办职务犯罪中,要把司法警察配属到侦查活动的各个环节,充分发挥助手作用。在讯(询)问环节,司法警察负责看管、查找证人或犯罪嫌疑人,协助执行强制措施等,积极配合检察官开展侦查工作。(五)在办案安全中发挥保障作用。办案安全事关检察机关的外在形象,也是检察机关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重要体现。为此,司法警察在参与办案中,把握住看管、押解、传唤以及追逃等环节,加强对整个办案过程的安全防范,把司法警察力量整合到办案中去。实行办案安全责任制,把保障办案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做到责任明确,措施具体,防范有力,避免犯罪嫌疑人脱逃、自杀等安全事故。(六)在查询、追逃工作中发挥主力作用。在查办职务犯罪中,检察官主要担负决策层面的工作重任,而司法警察则主要承担执行层面事务。根据这一特点,在每一项具体工作中,应认真探索和分清决策与执行工作的衔接与分离状况,及时做好执行工作。在侦查活动中,凡涉及到电信、银行、证券等信息的查询、冻结等工作都由司法警察具体负责。在实施追逃中,科学制定追逃预案,做到“四明确”,即明确追逃责任人、明确追逃对象、明确追逃时间、明确追逃办法。采取行之有效措施,搞好信息收集、跟踪追击、定点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