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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思考
时间:2019-02-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重要性

  民事执行是运用司法强制手段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的过程,是民事诉讼活动中极其重要的一环。它的正确执行与否直接关系当事人民事权利的保证,离开正确的执行,诉讼将失去它的现实意义。但近年来,执行问题已经相当突出,冲击着人们对法院权威和法治秩序的信念,它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而逐步演变为一个危害极大的社会问题。

  现阶段,执行问题主要表现为“执行难”和“执行乱”两个层面。“执行难”是指生效裁判所确认的权利义务,不能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的情形。“执行乱”是执行法院或法官故意或过失地违背现行法律规定或执行依据,在执行过程中损害审判权威或侵害当事人或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执行乱”问题的出现,不仅影响了执行难的解决,而且扩大和加深了执行难的程度。?“执行乱”的出现虽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执行活动缺乏有限的法律监督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检察机关作为二级国家权力与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平行设置相互独立,司法权和行政权均受检察权监督制约,因此,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执行权进行监督是理所应当,是外部执行监督机构的合理选择。面对“执行难”和“执行乱”问题愈演愈烈的情况,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和深切关注。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有利于保障判决、裁定的正确执行,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和尊严,减少判决、裁定的错误执行带来的损失,推动整体执法水平的提高。?

  二、目前基层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中面临的问题

按照级别管辖的原则,目前基层检察院承担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主要工作。基层检察院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积极探索对民事执行的监督工作,累积了一定的经验。但在实践中,困扰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因素仍然很多,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力量仍然很薄弱,基层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仍困难重重。

    (一)立法上的缺失使基层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举步维艰

   我国《民事诉讼法》总则只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没有在之后明确规定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没有对检察机关如何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进行规定,实践中对于“民事审判活动”究竟包括“民事执行”观点不一,为基层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设置了障碍。最高人民法院甚至还多次以批复的形式排除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监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中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为保证生效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裁定,不属于抗诉的范围。因此,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查封财产裁定提出抗诉,于法无据。人民检察院坚持抗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不予受理。”这直接剥夺了检察机关对错误的执行裁定实行监督的权利。又如最高人民法院的《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暂缓执行的批复》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提出暂缓执行的建议没有法律依据。”这明显限制了检察机关对法院监督的范围。正是由于立法上的不明确,导致检法双方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产生了较大的分歧,加上审判机关对检察监督抵触和排斥,地方各级法院便以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抗衡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监督,从而给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实践造成了不应有的困难,成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效力难以实现的功能性障碍。

    (二)基层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式的缺陷使监督效力低下

   由于《民事诉讼法》中对民事执行的监督缺乏相关的具体程序和措施,检察系统内部也没有一套统一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机制,应采取什么方式进行监督、如何启动监督程序、如何实现有效监督仍处在摸索阶段,各地做法不一。就监督方式而言,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主张的方式主要有抗诉、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违法行为调查等。在上述方式中只有抗诉是法定的唯一方式,而最高人民法院又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作出了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的规定,导致执行监督抗诉渠道不畅。违法行为调查是一种较为有力的方式,但不能解决因不当执行而产生的问题,而在执行中存在的主要还是因不当执行而产生的问题。这就需要借助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但它们都不是法定的监督方式,相对于纠正违法通知书而言,检察建议这种方式更缓和,更容易为法院所接受。所以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监督采用最多的就是检察建议的方式。但检察建议不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对于法院而言,既然是建议,则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使得检察建议难以真正达到监督的目的,缺乏足够的监督力度。如雨花区检察院民行科在对雨花区法院民事审判庭一法官开展违法行为调查之后,发现其在办案过程中存在诉讼渎职行为,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雨花区检察院向雨花区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雨花区法院就该法官的诉讼渎职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并在一个月内函复,但雨花区法院至今仍未回函是否采纳该检察建议。

   (三)部分法院工作人员对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工作存在抵触情绪

虽然目前就检察机关应对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进行监督越来越形成共识,但仍有部分法院干警认为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工作是越权,认为检察机关职能监督民事审判活动,而不能监督执行活动,从而在工作中采取不配合的态度,阻碍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开展。

  三、构建基层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机制的思考

正因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立法的缺失和监督手段的缺陷,目前基层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要提高监督效力,应结合办案实际对相关工作机制进行完善,并争取与法院达成共识,形成制度以保障监督有效开展。

   (一)基层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遵循的原则

    1.有限监督原则

   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一般涉及案件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但在司法实践中应把监督的重点放在案件合法性的监督上。就法院而言,如果检察机关过多地对案件的合理性进行监督,将与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发生冲突,有干涉独立审判之嫌。就当事人而言,检察机关过多地考虑案件的合理性可能与当事人的处分权相冲突,有违私法自治原则。因此,基层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着重考察民事执行的合法性。

    2.依当事人申诉原则

  民事执行涉及的是私权的处分,其有别于刑事执行与行政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没有提出申诉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一般不应当介入,对于法院正常的执行活动检察机关也不应进行干预。为了避免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不当干预以及妨碍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当以当事人申诉为原则,检察机关一般不主动启动监督程序,只有在涉及国家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主动进行监督。

    3.监督制约与相互配合的原则

   检察机关监督手段的运用,不是要干预法院的民事执行工作,而是按照法律监督的程序向法院提出自己的主张和看法,由法院自行纠正其不当或者违法的行为,以达到法律监督的目的。对于法院正常合法的执行过程,检察机关不仅不应当干预,而应当协助法院执行机构排除非法因素的干扰,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基层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

    基层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执行依据违法

  执行依据是当事人据以申请执行和人民法院据以采取执行的法律文书,执行依据违法一般是指上述法律文书是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或者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2.执行裁决违法

   执行裁决是指法院或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对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作出的裁决或决定,主要是先予执行、不予执行、终结执行等裁定。当事人有理由和证据认为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或违法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执行的。

    3.执行实施行为违法

   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行为的法律监督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对违法执行行为的监督,二是对不当执行行为的监督。?违法执行行为指明显违反执行有关法律规定的执行行为,如执行主体违法,执行程序违法等。不当执行行为是指执行行为的不当,如滥用执行权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严重的不文明执法等。

   (三)基层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保障机制的设想

    1.进一步梳理完善现行有关的法律制度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检察监督体系的重要一环,其目的是监督民事执行是否合法,保护国家、集体、公司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民事判决在民事诉讼中的统一、正确实施。而现行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严重制约了其监督的作用的发挥。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的有关法律制度加以梳理完善,使之系统化、有效化,以便更有效的解决纷争,维护国家、集体、公司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2.建立检法双方的协调配合机制

   检察机关与法院的相互配合是做好基层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基础,建立双方的协调配合机制可以减少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阻力。检察机关在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诉之后,如果需要到人民法院了解相关执行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配合;对于检察机关监督之后并执行完毕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执行结果和书面的执行文书;对于人民法院没有明显违法,但确属有瑕疵的执行活动,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协商、座谈等方式督促人民法院纠正。检法应定期召开座谈会,共同分析研究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应当加强和改进的工作方法或者工作思路,检察机关在执行监督中应当需要提高和改进的监督水平和监督方式;定期通报对人民法院合法合理执行活动的支持工作即检察机关对申诉的息诉处理情况;对于人民法院主动邀请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积极认真的予以配合。④

   3.创新宣传渠道,扩大宣传范围

  目前基层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遇到的突出问题是案件来源太少,很多当事人根本不清楚民事执行中遇到的执行不作为、执行违法等情况可以向检察机关进行申诉,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启动应当以当事人申诉为原则。因此,检察机关应有效借助检察联络室等与群众联系的渠道,扩大宣传范围,使参与民事执行的当事人真正了解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监督的详细内容,使他们树立维权意识,通过申诉渠道进行检察监督。同时要与人大、纪委、政法委及监督部门搞好沟通协作,这些机关、部门经常会有不少人民群众前往申诉和举报,收集或储存有一些信息资料,特别要与人大保持经常性的联系,把人大的执行监督与检察机关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执行监督合力。

   4.引进民事、行政专业人才机制

  检察机关自身因素也是导致民事执行监督难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由于检察机关长期以来“重刑轻民”的思想并没有根本清除,甚至有的检察机关没有民行检察部门,其业务挂靠在其他业务科室。就现在民行检察队伍人员状况而言,抛开政治素质不提,其整体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民行检察工作业务的需要,其人员组成大多是从刑事检察或其他部门“转业”过来的,对民行法律监督的理解和对民行案件的感性认识不深。而民行检察涉及的法律、法规多,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提高民行检察队伍的业务素质尤显重要。必须把提高民行检察队伍的业务素质作为一项战略性任务来抓。要改善队伍专业结构,一方面注意引进民事、经济、行政法律方面的专业人才,特别是高学历的人才,充实民行检察队伍;一方面加强业务培训,创造条件,选送办案骨干参加各种培训,做到每一项新法律出台,都有人及时参训,有计划、有目的地培养一批精通民事、经济、行政法律和诉讼的行家里手。

 

 

 

 

注释:

①王洪翼、杨明刚《民事行政裁判执行的检察监督》,载《民事行政检察指导与研究》第3期。

②贾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机制的构建与完善》,载《河南社会科学》,第19卷第1期,第106页。

③同②,第108页。

④李连鸿、邓艳、李丽《论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和程序》,载《中国检察官》,2011年第5期,第55页至第56页。